宁波消防设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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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经理
18058235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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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行消防规范规定,高层建筑需要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于小于或等于50米的建筑,场地的长宽最小值分别是15米和10米;对于大于50米的建筑,则为20米和10米。以上仅为最小值,场地还需满足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连续布置的要求。若建筑小于50米确实有困难,场地可间隔布置。
2、地面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10m。建筑高度大于50m时,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0m和10m。
3、高层消防登高面的宽度应不小于2米,而且登高面之间的间距应满足消防服务活动和物件顺利通过的需要。具体来说:宽度要求:高层消防登高面的宽度必须至少达到2米,这是为了确保消防员能够安全、快速地通过,同时方便携带救援工具。
4、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计需确保场地的尺寸,至少长度15m(高度50m以下)或20m(高度50m以上),宽度不得小于10m,以便于消防车的进出。场地周围不得有妨碍操作的障碍物,如树木、架空管线等,并且要求场地下面的结构和设施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1、高层建筑的防火规范在安全疏散方面有详细规定。一般规定中,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满足特定条件的建筑可设一个安全出口。例如,十八层及以下的塔式住宅,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平方米,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建筑,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2、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户门为甲级防火门,超过十八层,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十八层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或凹廊连通(屋顶可以不连通),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部分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
3、在高层建筑物中,18层以上的建筑属于超高层建筑,按照我国2005年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18层以上的民用建筑需要配备两部步梯,或者在单元间设置连廊。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的规定,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若设置了封闭楼梯间,则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然而,若未设置封闭楼梯间,则楼梯间需靠外墙布置,并确保能够直接获得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这种设计旨在提升住宅的安全性,减少火灾时烟雾的扩散。
其次,11层住宅的总高约为33米。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当建筑高度超过33米时,疏散楼梯间需做成防烟楼梯间。另外,超过33米层高的建筑需设置消防电梯,且每个防火分区需设置一个消防电梯,相邻防火分区可共用一个。同时,需设置消防前室,且前室门需为乙级防火门。
楼顶消防水压力为5公斤是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因为这个水压足以满足楼顶火灾时的灭火需求。消防水压力需要足够大,以确保能够在紧急情况下向整个建筑供应足够的水,特别是在楼顶这样的高点,水压尤为重要。消防系统不仅仅依赖于楼顶的水压,还有其他设备和措施来增强灭火效果。
1、高层建筑的消防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消防用电设计:供配电系统: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等消防用电,需按照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规定进行设计。
2、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适用范围:居住建筑: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公共建筑: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但需注意,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不适用此规范。
3、高层建筑的消防疏散要求包括配备足够的疏散楼梯。根据我国2005年的规定,18层以上的建筑需设置两部电梯,并在单元间设置连廊以确保安全疏散。
高层建筑应设置合理的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和疏散指示标志,确保人员在火灾情况下能够迅速、安全地撤离。避难间、避难层等安全避难设施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为无法及时撤离的人员提供临时避难场所。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高层建筑应设置完善的消防给水系统,包括消防水池、消防泵房、消防管道等,确保消防用水的充足和可靠。
该规范是建筑设计中的基础防火规范,适用于各类建筑的防火设计。内容包括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等多个方面。对于高层建筑,规范中有专门章节或条款进行详细规定。
建筑高度界定:根据最新版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被定义为高层建筑。消防设施配置:高层建筑必须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水源、消防泵房、消防电梯、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
消防车道、水源、坡度等设施要求明确,保证消防车通行和作业。高层建筑需有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无妨碍物或高压电线。防火分隔与面积限制:住宅与非住宅部分需通过防火分隔确保安全。商业设施有严格的面积限制,根据楼层和配备系统有所不同。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应采取特殊的防火措施,并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与其他规范的协调: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例如,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其他相关规范相协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在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 对于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15MPa。 若高位消防水箱无法满足上述静水压力要求,应设置增压设施。 另外,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不应超过00MPa。若超过此压力,应采取分区给水系统。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二两级。以下是关于高层民用建筑耐火等级的具体规定: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这意味着一类高层建筑的所有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必须满足一级耐火等级的要求。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高层建筑的防火规范在安全疏散方面有详细规定。一般规定中,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满足特定条件的建筑可设一个安全出口。例如,十八层及以下的塔式住宅,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平方米,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建筑,可设一个安全出口。